回顾2009系列四(大事篇)【陈慧思撰述】
随着时间的消逝,或许你的怒气已然消退、你的心情已经平复、你的记忆已经消散,可是十个月前发生的霹雳州夺权事件产生的影响,是时间无法稀释的。
如果说宪法是一道堤,霹雳州夺权事件就是冲破堤防的猛水。缺口形成了,洪水猛兽一并涌来。为了合理化及完成整个夺权计划,掌权者极尽能事让皇室、法庭、立法议会、皇家警察部队、选举委员会、反贪污委员会等宪赋机构替其扛旗、服务,以致行政权和皇权侵蚀议会权和司法权,我国宪政体制顿然陷入失序的状态。
当苏丹可以在宫廷内决定州务大臣是否还掌握大多数支持、当在上诉庭宣判苏丹有权革除州务大臣和决定州务大臣是否已失信任之后,我国还算是君主立宪国吗?我们要问。
“君主立宪制”当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当年草拟《联邦宪法》的李德制宪委员会(Reid Commission)正是根据君主立宪精神草拟《联邦宪法》。新加坡学者陈有利(Kevin Tan)在其发表于我国英文杂志《Off The Edge》的文章《苏丹权力》(The Sultan's Power)一文中就有提到,1956年李德制宪委员会激烈讨论该如何制定苏丹的地位和权力,以便苏丹成为“立宪君主” (constitutional rulers)。
该委员会将“立宪君主”诠释为“权力受限制的君主,最主要的限制是君主必须接受及在州务大臣或行政议会的劝告下行事,州务大臣或行政议会不该按君主的喜恶下就任,反之应该向议会负责,并该在失去议会的信任之后停职”。
《联邦宪法》是按照君主立宪制的需求草拟的,李德制宪委员会拟宪时没有想过要赋予君主治国实权,律师和法官尽可利用未臻完善的《霹雳州宪法》玩弄法律字眼,可是司法人员再怎么玩文字游戏,我国是君主立宪国是无可改变的事实。我国政治学者潘永强在霹雳州夺权事件发生之初就主张超越法律文本,从宪政规范角度审视这场宪政危机,既然我国的宪法文本有缺陷,就该依据宪政的设计修改及完善文本。
法庭判决偏离原则常理
正如政治学者、宪法专家、律师、评论人曾提及的,霹雳州苏丹阿兹兰莎(Sultan Azlan Shah)在霹雳州夺权事件发生以前,是相信上述定义的。曾任我国首席大法官的他曾其于1984年出版的文章和讲稿结集《君主立宪、法治精神和良好施政》(Constitutional Monarchy, Rule of Law and Good Governance)中阐明,在一般情况下,国家元首肯定不会拒绝御准解散国会的要求,他的角色纯粹是官式性的。
可是,在铸成政变之后,苏丹阿兹兰莎(左图右二)反过来要纠正“君主只扮演象征性角色”的观念。他说:“统治者并非瞎了眼睛的,也非聋哑人士,他们把这个国家发生的一切事情都看在眼里、听在耳里。”
他进而强调,立宪君主拥有三大权力,即劝告和提供看法、鼓励和警惕的权力,统治者的角色超越宪法在字面上阐明的角色,他们有责任确保宪法精神、法律原则、国家和国民的利益经常受到保护。
曾任大法官的苏丹改变了主张,我国最高司法机构联邦法院亦有了新的见解。在1966年的卡隆宁甘案件(Stephan Kalong Ningkam,砂拉越第一任首席部长)中,联邦法院裁决,砂拉越州元首无权辞退首席部长,惟有州议会向州首席部长投不信任票之后,州首席部长才需辞职。
高庭法官阿都阿兹(Abdul Aziz Abdul Rahim)在今年5月11日就霹雳州大臣双包案下判时,亦肯定了这一点,他在宣布尼查为合法大臣的判决中提到,“在民主的作法中,没有不信任动议,就无从得知大臣是否失去大多数议员信任。”
可是,阿都阿兹判决的有效性只有那么一天,次日上诉庭就宣判暂缓执行判决。上诉庭三司在5月22日一致宣判,除了投不信任票,还有其他途径可以证明民联霹雳州大臣尼查已失支持,《霹雳州宪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必须在州议会向尼查投不信任票.
正如执业律师的民联霹雳州行政议员倪可敏所言,这个判决意味着,我国步入了苏丹可以革除州务大臣、国家元首可以革除首相的时代。
人民尚在等待联邦法院的最终判决,可是人们似乎已然认定,联邦法院是绝路,尼查复职无望。我国上诉庭和联邦法院的判决,已非法理和常理可以推断,资深律师汤米汤姆斯(Tommy Thomas)早前就在《独立新闻在线》举行的讲座会上悲愤喊出:“我可以跟你保证,倘若这些霹雳州的案子是去到这六国的法庭审理,我们这一边(尼查)一定会赢,我保证!”
马来人社会开始质疑皇权
为了完成一场集政治和实质利益于一体的夺权大事,曾经德高望重的人舍弃了德行,大放前后矛盾的阙词;曾经主张“州议会事,州议会了”的联邦法院,推翻自己先前的主张;掌握行政权的高官则甘愿行政权被削弱,呼唤皇权复辟;只有执行权没有决定权的选举委员会推翻议长的决定,宣布叛党议员的议席没有悬空,无须补选;反贪污委员会、警方根据掌权者的需要办事,执法权成了威逼利诱民联议员的棒子和萝卜,听凭掌权者的主意收放。
为了完成一场集政治和实质利益于一体的夺权大事,曾经德高望重的人舍弃了德行,大放前后矛盾的阙词;曾经主张“州议会事,州议会了”的联邦法院,推翻自己先前的主张;掌握行政权的高官则甘愿行政权被削弱,呼唤皇权复辟;只有执行权没有决定权的选举委员会推翻议长的决定,宣布叛党议员的议席没有悬空,无须补选;反贪污委员会、警方根据掌权者的需要办事,执法权成了威逼利诱民联议员的棒子和萝卜,听凭掌权者的主意收放。
马来西亚社会自此失了条理,过去没法透射出未来,当下发生的一切全然没有脉络可循。原本庄严的州议会乱象篷生:3月3日,霹雳州议长西华古玛(V. Sivakumar)和民联州议员被警方挡在州议会议会厅门外,被迫在附近大树下召开州议会;5月7日西华古玛召开州议会当天,警方侵入州议会抬走西华古玛,国阵在乱局中另扶甘尼申(R. Ganesan)为议长,以致州务大臣闹双包的霹雳州,就连议长也闹双包;10月28日,国阵和民联议长双双召开州议会,国阵州政府未经辩论就通过攸关霹雳全民福祉的2010年度霹雳州预算案。
如果说1988年的司法危机破坏了我国的分权制,2009年的霹雳州夺权事件的发生,就连原来基本完好的议会制都砸破了。当选委会推翻议长的决定、苏丹在州议会外判定州务大臣已失大多数支持、警察部队肆意进入州议会抬走议长,议会的独立性亦已丧失殆尽。
因此我国政治学者黄进发指称我国是选举型一党制和极权国家,潘永强则直指,我国的政体是“苏丹式政体”,即缺乏理性、个人化的政体,公私混合、倾向于朋党制、家族制、没有系统的意识形态,只有个人的主张.
经此大变,我国的宪政民主制度瞬间崩塌,取而代之的是无法无天的乱政。宪政体制和州议会自主权被埋葬之后,换来了皇权的复辟,要复原恐怕已是下一代人的事。庆幸的是,破坏开始的那一刻,重建工作就已经悄悄开始。
如果此前人民是沉稳地熟睡,现在就是痛苦地醒来。在霹雳州夺权事件发生前,没有人会想到命运跟皇室绑在一块的马来人会质疑皇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2月5日国阵州务大臣赞比里宣誓就任那天,一幅幅头戴白色扁帽的回教党马来人用毛巾盖着鼻子强忍催泪弹的烟雾躺在地上,以身抵挡皇室座驾回宫的画面,震撼了整个马来西亚。
草根马来人社会发出了质疑皇权的声音,此前被视作“保皇派”的律师、作者等舆论领袖,亦开始发表质疑皇权的言论。马来人社会因皇权而分裂,在这个皇权经常被执政者操纵以巩固政权的国家而言,是好事而非坏事。
另外,霹雳州夺权事件让人们开始意识到《联邦宪法》的重要性,进而透过文章、研讨会、讲座会探讨它的缺陷和不足、议论君主立宪制的设计需求,马来西亚律师公会的宪法小组还发起了为期两年的“我的宪法”运动,提醒人们探讨宪法条文的真正意涵以及了解国民的宪赋权利。
尽管代价是沉痛的,但是宪法教育已开始在这片土地萌芽。因国阵夺权而产生的乱象当中,或隐藏历史改变的契机。